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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ND001-0-2022-00820
失效時間:
發文機關:內鄉縣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2-05-10 15:14:03.0
標題:內鄉縣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內鄉縣地方糧食調控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內政〔2022〕8號
發布日期:2022-05-16 15:14:03
內鄉政府門戶網站  www.inspiredbyvoortman.com   2022-05-16 15:14:03   來源:內鄉縣政府網站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2022年5月10日
內鄉縣地方糧食調控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地方糧食調控工作管理,統籌解決農民“賣糧難”問題,平抑糧價,穩定市場,落實糧食安全地方黨政責任,依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糧食調控”,是指縣人民政府為保護種糧農民利益,促進糧食購銷流通,解決“賣糧難”,采取除最低收購價收購、縣級儲備糧輪換收購以外的糧食調控收購措施;或政府為平抑糧價、穩定市場,保障本地糧油供應,委托相關企業從國內市場調入糧食的活動。
第三條 地方糧食調控的組織、啟動、監管,調控所需資金的籌措(貸款)渠道,貸款利息及落實糧食調控任務所需經費的補貼標準、補貼來源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方糧食調控工作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調控資金安全、調控業務真實、調控成效明顯,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地方糧食調控工作。
成立“內鄉縣地方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辦牽頭,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鄉縣支行(以下簡稱縣農發行)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糧食調控工作的日常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要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通力合作,推動地方糧食調控工作規范實施并達到預期目的。其中:
縣農發行負責提供糧食調控所需資金,對發放的調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糧食調控所需貸款的利息、企業收儲管理費用和銷售價差等補貼,并及時、足額撥付。
縣發改委(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督導指定調控企業嚴格落實縣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的各項工作指示,牽頭做好糧食調控各環節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領導小組建立定期工作會商和聯合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依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辦法(2020年修訂)》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南省分行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管理的通知》(豫農發銀辦函﹝2020﹞99號)規定及要求,選擇并委托符合政策規定的企業(以下簡稱“受托調控企業”)具體承擔地方糧食調控工作任務。
受托調控企業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購銷流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縣人民政府關于糧食調控的所有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地方糧食調控收購、調運、入庫、儲存安全管理及銷售出庫等各項業務流程及管理制度,對調控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調控貸款資金安全負責。
受托調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地方糧食調控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若發生重大質量與儲糧安全事故、超標準損失損耗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地方調控糧食的糧權歸屬縣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擅自動用,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質押、抵押、償債等。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糧食調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銷售價差等財政補貼。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糧食調控工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地方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舉報??h地方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糧食調控資金的籌措及安全管理
第九條 糧食調控資金由內鄉縣農業發展銀行提供,由受托調控企業承貸。貸款規模由縣地方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依據當期調控計劃及市場糧食價格測算核定。貸款期限應在調控期限內,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 調控貸款遵從《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辦法(2020年修訂)》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南省分行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儲備和調控糧油貸款管理的通知》(豫農發銀辦函﹝2020﹞99號)的具體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調控貸款按照“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鉤”的原則,由縣農發行根據收購進度或采購調運合同全額及時供應資金。受托調控企業在農發行設立“地方糧食調控”資金專戶,專賬記載、??顚S?、封閉運行,確保調控糧食庫存和資金運行同步變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收購或調入調控糧食的資金支付一律通過農發行直接支付給交易對象;調控糧食銷售貨款一律直接匯入農發行資金專戶。
第十二條 貸款到期應及時全額歸還,也可根據調控糧食銷售情況提前分批歸還。貸款到期30個自然日之前,特殊情況下協商農發行同意,也可辦理一次或多次展期。
第三章 糧食調控的啟動與停止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區域糧食市場狀況決定本季(或年)是否啟動以及對哪些品種糧食啟動調控收購或調入,并明確調控計劃。
縣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具體市場情況,向受托調控企業下達糧食調控啟動和停止命令。
第四章 糧食調控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 縣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下達調控啟動命令后,受托調控企業要嚴格遵照指定的價格和質量標準,遵從政策性糧食購銷業務操作規范,有序開展調控糧收購、采購調運及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受托調控企業要建立完整的調控糧食收購、調入、儲存安全管理、銷售出庫工作檔案,實行全程留痕,隨時接受核查。
第十六條 對于調控收購的糧食,每日業務終了,受托調控企業將當日全部業務明細(包括售糧人姓名,售糧品種、數量、質量等級、單價、金額,銀行卡號等)匯總上傳至縣農發行;縣農發行審核無誤后,在48小時內將售糧款直接劃轉到售糧人所提供的銀行賬戶上。
對于調控調入的糧食,受托調控企業在全面考察談判的基礎上,簽訂規范的《糧食采購合同》,約定采購數量、質量標準、結算價格、資金支付、運輸方式、糾紛處理、違約責任等,經農發行審核同意后,可按合同約定組織糧食調運、入庫、驗收及資金支付等工作。
第十七條 調控糧食實行專倉儲存。受托調控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糧油倉儲技術規范要求,做好庫存糧食的日常安全管理。對因保管不善造成質量損壞和數量超標準損耗的,由受托調控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縣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日常督查監管,規范企業收儲管理行為,確保糧食數量質量安全,確保資金絕對安全。
第十九條 縣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市場調研和績效評估,適時作出停止收購(或采購)的決定。接到縣調控收購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停止命令后,受托調控收購企業要立即停止收購(或采購),認真整理完善相關記錄檔案,做好匯總總結,接受核查。
第五章 調控糧食銷售
第二十條 縣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市場調研和會商,按照“既促進市場供給、流通、穩定,又講求經濟核算”的原則,在報經縣政府同意后,擇機銷售、適時吞吐,實現糧食調控的預期目的。
第二十一條 調控糧食銷售要嚴格執行“糧隨錢走、錢貨兩清”規定,必須在銷貨款直接匯入農發行專戶后方可出庫,不得賒銷。
第二十二條 調控糧食銷售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招標、競價、詢價等方式進行;對于質量衛生指標超標糧食或定向供給轄區內骨干用糧企業的糧食,可報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實行定向銷售。對于因質量衛生指標超標而定向銷售的調控糧食,必須嚴格監管,確保不流入口糧市場;對于定向供給轄區內骨干用糧企業的調控糧食,嚴禁違規倒賣或囤積居奇擾亂市場秩序。
第二十三條 調控糧食承儲單位憑縣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下發的《出庫通知單》及時組織出庫,不得拖延或阻撓出庫,不得額外附加出庫條件。
第六章 財務和統計
第二十四條 受托調控企業須建立健全地方糧食調控收購或調入相關賬目,專賬記載、專人管理,定期向縣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有關數據和情況。
第二十五條 糧食調控貸款的利息由縣財政據實補貼。受托調控企業要及時支付貸款利息。
第二十六條 受托調控企業為落實地方糧食調控任務所需的收購、倉儲保管、出庫等費用補貼標準,參照當期國家最低收購價糧食收儲業務標準由縣財政部門具體核定、及時撥付。
第二十七條 每輪次調控工作結束、調控糧食全部銷售出庫后,受托調控企業要及時做好全面匯算總結,經縣財政部門核實后,將盈利及時全額上交;若發生價差虧損,由受托調控企業按規定程序提出補貼申請,經縣財政部門核實后全額一次性撥入。
因企業保管不善造成質量損壞和數量超標準損耗的,由受托調控企業自行承擔并賠償。
第二十八條 因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調控糧食損失損壞的,由縣人民政府兜底解決。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可聯合或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受托調控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有關問題。受托調控企業要積極配合縣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及各成員單位的監督檢查活動,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認真落實有關整改要求。任何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條 每輪次糧食調控收購或調入業務結束,縣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要聯合做好清查驗收,指導企業建立完善管理臺賬和工作檔案,簽訂委托管理合同,明確糧權及各方的責任義務。
每輪次調控糧食全部銷售出庫后,縣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要督導受托調控企業及時做好匯算總結,整理完善好各項工作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受托調控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生不嚴格執行縣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收購(調入)質量標準、掛牌價格的;或虛假收購套取資金、虛報數量騙取財政補貼的;或調控糧食入庫及出庫手續不全,檔案管理不規范、不完善的;或經核查明顯賬實不符,或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調控糧食霉變損壞,或出庫損耗嚴重超標的;或擅自動用調控糧食,或以調控糧食對外進行擔?;蚯鍍攤鶆?,或銷售調控糧食時銷貨款未按規定及時回籠縣農發行的等行為,除責令及時整改外,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每個調控周期結束,縣糧食調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做好全面總結,向縣人民政府提交本期地方糧食調控績效評價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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